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永利yl23411no1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永利yl23411no1学位评定委员会经管分会。
第二条 永利yl23411no1学位评定委员会经管分会是在国家相关学位政策规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学院学位授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决策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其中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担任主席,委员总人数按照学校规定设置,设秘书1人。
第四条 主要职责
永利yl23411no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位授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的相关工作。
审核学位申请相关材料。
审核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通过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建议。
通过硕士生导师选聘和考核结果的建议。
作出取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授予的其他工作。
工作规程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执行例会制度,每学期末例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对特殊情况,经主席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负责召开,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六条 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换届需调整分会组成人员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委员任期依据届期计算。
第七条 分委员会主席及组成人员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推荐决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届期均为四年。
第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届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构成
主 席:马莉莉
成 员:任保平 何爱平 安立仁 白永秀 惠 宁 冯均科 梁学成
王满仓 徐璋勇 茹少峰 高 煜 王 珏 齐捧虎 刘 立
秘 书:戴俊丽